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牟陳蘭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牟陳蘭春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8時37分
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楠梓區軍校路北向南行駛,行經該路段大昌148燈桿前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洪○○騎乘腳踏車
,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均人車倒
地,告訴人洪○○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挫傷及皮下瘀腫、右
手挫扭傷、臉部、右肩、雙手及左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無
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
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件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牟陳蘭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牟陳蘭春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8時37分
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楠梓區軍校路北向南行駛,行經該路段大昌148燈桿前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洪○○騎乘腳踏車
,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均人車倒
地,告訴人洪○○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挫傷及皮下瘀腫、右
手挫扭傷、臉部、右肩、雙手及左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無
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
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件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