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舜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54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4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舜裕(所涉肇事逃逸罪
嫌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3年6月2日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下稱A車),沿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內側車道由
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澄仁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
注意交岔路口右轉彎車應先駛入外車道,且變換車道應讓直
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未注意及此,貿然自澄觀路內側車道右轉澄仁路,適有
告訴人陳英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B車
)沿澄觀路同向行駛至該處,為閃避A車急煞,致B車打滑後
翻覆,告訴人並受有左肘流血、左胸痛、軀幹及肢體鈍挫傷
,合併撕裂傷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舜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54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4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舜裕(所涉肇事逃逸罪
嫌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3年6月2日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下稱A車),沿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內側車道由
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澄仁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
注意交岔路口右轉彎車應先駛入外車道,且變換車道應讓直
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未注意及此,貿然自澄觀路內側車道右轉澄仁路,適有
告訴人陳英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B車
)沿澄觀路同向行駛至該處,為閃避A車急煞,致B車打滑後
翻覆,告訴人並受有左肘流血、左胸痛、軀幹及肢體鈍挫傷
,合併撕裂傷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