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06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4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雅文於民國113年5月3日
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
左營區大中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86號前欲右轉
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應注意右側來車,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有告
訴人黃琪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
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
有左上肢及雙下肢多處挫擦傷併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06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4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雅文於民國113年5月3日
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
左營區大中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86號前欲右轉
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應注意右側來車,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有告
訴人黃琪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
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
有左上肢及雙下肢多處挫擦傷併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