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如求於民國113年6月26日18時2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大樹區中
山路184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3號前時,本應
注意車輛交會時,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不良之道路,
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劉穎蓁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及左膝挫傷、左側拇指腕
掌關節扭挫傷、左側腕部舟月韌帶、遠端橈尺韌帶、三角軟
骨複合體損傷、左手腕挫傷併發三角纖維軟骨部分撕裂傷及
腕骨間韌帶部分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依
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如求於民國113年6月26日18時2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大樹區中
山路184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3號前時,本應
注意車輛交會時,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不良之道路,
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劉穎蓁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及左膝挫傷、左側拇指腕
掌關節扭挫傷、左側腕部舟月韌帶、遠端橈尺韌帶、三角軟
骨複合體損傷、左手腕挫傷併發三角纖維軟骨部分撕裂傷及
腕骨間韌帶部分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依
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