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39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3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文鵬於民國113年4月5日
1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
大社區大社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631號前,本應注
意汽車行駛時不得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
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
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
告訴人劉祝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劉芳文,沿大社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因而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劉祝源受有左側足部挫傷、左顏面撕裂傷縫合術
後等傷害,告訴人劉芳文則受有左下肢壓砸傷併脛骨幹骨折
等傷害。嗣被告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
為肇事人員,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文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劉祝源、劉芳文調解成立,且2位告訴人均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39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3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文鵬於民國113年4月5日
1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
大社區大社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631號前,本應注
意汽車行駛時不得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
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
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
告訴人劉祝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劉芳文,沿大社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因而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劉祝源受有左側足部挫傷、左顏面撕裂傷縫合術
後等傷害,告訴人劉芳文則受有左下肢壓砸傷併脛骨幹骨折
等傷害。嗣被告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
為肇事人員,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文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劉祝源、劉芳文調解成立,且2位告訴人均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