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99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4年度交簡字第8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春蓮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7月14日7時1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校前路由東往
西方向逆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賢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行
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不可駛入來車
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於此而貿然前行,並撞擊由文賢路上行人穿越道由南往北方向穿
越之行人即告訴人曾國恭,致告訴人受有腹壁挫傷之初期照
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1款、第5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暨
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春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第5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暨未依規
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曾國恭調解成
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99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4年度交簡字第8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春蓮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7月14日7時1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校前路由東往
西方向逆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賢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行
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不可駛入來車
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於此而貿然前行,並撞擊由文賢路上行人穿越道由南往北方向穿
越之行人即告訴人曾國恭,致告訴人受有腹壁挫傷之初期照
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1款、第5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暨
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春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第5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暨未依規
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曾國恭調解成
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