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19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3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凱智於民國112年11月12
日11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
市楠梓區藍田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學東路交岔路口
處,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
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不慎撞擊
同向前方由林佑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之
告訴人鍾燕惠,致告訴人受有右頸、右肩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19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3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凱智於民國112年11月12
日11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
市楠梓區藍田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學東路交岔路口
處,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
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不慎撞擊
同向前方由林佑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之
告訴人鍾燕惠,致告訴人受有右頸、右肩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