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57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4年度交簡字第8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明潔於民國113年8月25
日19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楠梓區樂群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智群路口欲迴車時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不得行向不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有
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顯示左邊
方向燈並向右偏駛再往左迴車,適有告訴人張月燕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第一掌骨
底骨折、右側骨盆恥骨支骨折、右髖挫傷,疑似右髖轉子間
骨折、左肘及左膝擦挫傷、左手第一掌骨底骨折,術後並沾
黏、右側骨盆恥骨支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明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張明燕和解,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57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4年度交簡字第8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明潔於民國113年8月25
日19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楠梓區樂群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智群路口欲迴車時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不得行向不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有
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顯示左邊
方向燈並向右偏駛再往左迴車,適有告訴人張月燕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第一掌骨
底骨折、右側骨盆恥骨支骨折、右髖挫傷,疑似右髖轉子間
骨折、左肘及左膝擦挫傷、左手第一掌骨底骨折,術後並沾
黏、右側骨盆恥骨支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明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張明燕和解,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