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海祥於民國113年6月3日7時28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德賢路380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
,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
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
此而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高靖(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經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直行駛至該處,2車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頸部挫傷、右肩部挫傷、右肩、
雙手、右膝、右踝、右足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和解協議書及撤回告訴聲請
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9頁、第45頁),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品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海祥於民國113年6月3日7時28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德賢路380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
,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
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
此而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高靖(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經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直行駛至該處,2車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頸部挫傷、右肩部挫傷、右肩、
雙手、右膝、右踝、右足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和解協議書及撤回告訴聲請
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9頁、第45頁),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品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