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炯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田炯茂於民國113年3月17日18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博
愛二路外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裕誠路
口時,欲變換至內側快車道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
直行車先行,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變換車道,適有告訴人蔣
佳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同路段內側快
車道同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二車因此發生碰撞
,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胸壁及右側手腕挫傷、後頸痛肌腱拉傷
合併頭暈、頸椎C3-T1退化性脊椎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參,依前述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炯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田炯茂於民國113年3月17日18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博
愛二路外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裕誠路
口時,欲變換至內側快車道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
直行車先行,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變換車道,適有告訴人蔣
佳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同路段內側快
車道同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二車因此發生碰撞
,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胸壁及右側手腕挫傷、後頸痛肌腱拉傷
合併頭暈、頸椎C3-T1退化性脊椎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參,依前述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