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33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昭儀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2時03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茄萣區濱海路1段
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仁愛路1段、正順北路
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前行,並撞擊同向前方正停等紅燈由告訴人所騎乘之
腳踏車,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胸壁
挫傷、右側小腿撕裂傷(約11公分,經縫合)、右側大腿挫
傷、左側橈骨骨折、右側胸壁挫傷、右側大腿瘀青併挫傷、
右側臀部瘀青併挫傷、右側小腿撕裂傷併傷口縫合後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33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昭儀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2時03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茄萣區濱海路1段
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仁愛路1段、正順北路
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前行,並撞擊同向前方正停等紅燈由告訴人所騎乘之
腳踏車,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胸壁
挫傷、右側小腿撕裂傷(約11公分,經縫合)、右側大腿挫
傷、左側橈骨骨折、右側胸壁挫傷、右側大腿瘀青併挫傷、
右側臀部瘀青併挫傷、右側小腿撕裂傷併傷口縫合後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