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92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5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政哲於民國112年9月26
日18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高
雄市左營區華夏路由北往南方向外側車道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曾子
路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
告訴人熊文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
同向右側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
人受有左髖臼骨折、左股骨頸骨折、左側股骨及脛骨骨折術
後骨癒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政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熊文偉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92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5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政哲於民國112年9月26
日18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高
雄市左營區華夏路由北往南方向外側車道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曾子
路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
告訴人熊文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
同向右側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
人受有左髖臼骨折、左股骨頸骨折、左側股骨及脛骨骨折術
後骨癒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政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熊文偉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