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009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內容為:被告林秉詳於民國1
13年8月16日19時17分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右
昌街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且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
此而貿然左轉,此時告訴人廖翊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煞車不及自摔倒地
,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等
傷害,故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因為涉嫌前述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
第287條前段的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現因告訴人在本院
審理中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車禍事故和解
書、撤回告訴狀可以證明,依據前述說明,本案在不經過言
詞辯論的情形下,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009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內容為:被告林秉詳於民國1
13年8月16日19時17分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右
昌街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且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
此而貿然左轉,此時告訴人廖翊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煞車不及自摔倒地
,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等
傷害,故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因為涉嫌前述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
第287條前段的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現因告訴人在本院
審理中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車禍事故和解
書、撤回告訴狀可以證明,依據前述說明,本案在不經過言
詞辯論的情形下,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