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64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4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國強於民國113年2月13
日5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雄
市仁武區八德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八德西
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行經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時應依號
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通過路口,適告訴人許嘉琪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武區八德西路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至此,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硬腦膜下出
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頭皮撕裂傷共6公分、左側第9-10肋
骨骨折、骨盆骨折併薦髂關節受損、右大腳趾遠端指骨骨折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64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4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國強於民國113年2月13
日5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雄
市仁武區八德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八德西
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行經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時應依號
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通過路口,適告訴人許嘉琪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武區八德西路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至此,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硬腦膜下出
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頭皮撕裂傷共6公分、左側第9-10肋
骨骨折、骨盆骨折併薦髂關節受損、右大腳趾遠端指骨骨折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