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95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3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大清於民國113年11月23
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左營區左營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左營大路4
42巷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之路段,不得駛
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偏左駛入來車道,適有告訴人
蔡宗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左營大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腹部
鈍挫傷、左膝擦傷、兩膝撞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
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95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3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大清於民國113年11月23
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左營區左營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左營大路4
42巷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之路段,不得駛
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偏左駛入來車道,適有告訴人
蔡宗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左營大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腹部
鈍挫傷、左膝擦傷、兩膝撞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
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