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35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2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進成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16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方壽川
與張蓮花,沿高雄市左營區重仁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前開
路段與文學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支線車(停
字標字)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陰、無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
戴文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學路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右膝及右足挫傷、右肘、前臂、手、膝、左足及右
足較小腳趾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35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2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進成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16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方壽川
與張蓮花,沿高雄市左營區重仁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前開
路段與文學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支線車(停
字標字)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陰、無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
戴文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學路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右膝及右足挫傷、右肘、前臂、手、膝、左足及右
足較小腳趾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