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2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3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志龍於民國113年9月6日9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自高雄市○○
區○○○00號內欲倒車時,本應注意車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適告訴人盧奕彣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至此,見狀為閃避被告所駕駛大貨車之貨斗鋼管,而偏左行
駛並擦撞安全島後而人車倒地,告訴人受有右眼鈍挫傷、上
唇撕裂傷、雙膝與左腳踝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2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3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志龍於民國113年9月6日9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自高雄市○○
區○○○00號內欲倒車時,本應注意車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適告訴人盧奕彣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至此,見狀為閃避被告所駕駛大貨車之貨斗鋼管,而偏左行
駛並擦撞安全島後而人車倒地,告訴人受有右眼鈍挫傷、上
唇撕裂傷、雙膝與左腳踝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