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1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3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宜靜明知駕駛執照遭吊
銷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1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水溝蓋由北
向南方向行駛,行至八德一路口時,本應遵守交通標線行駛,不
得任意駛出邊線,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出路面邊緣,並擦撞同向左側前方
由告訴人林芯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
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肘挫傷、右膝挫傷、右腳背挫傷
、右手瘀紫、右踝瘀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
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1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3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宜靜明知駕駛執照遭吊
銷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1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水溝蓋由北
向南方向行駛,行至八德一路口時,本應遵守交通標線行駛,不
得任意駛出邊線,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出路面邊緣,並擦撞同向左側前方
由告訴人林芯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
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肘挫傷、右膝挫傷、右腳背挫傷
、右手瘀紫、右踝瘀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
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