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2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7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紹翔於民國113年7月9日
8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鳥松區神農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榮巷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
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違反號誌管制闖
紅燈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告訴人林謝秀美(所涉過失傷害罪
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大榮巷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雙
方均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左側橈骨骨幹橫斷移位閉鎖性
骨折、左側尺骨骨幹橫斷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骨折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2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7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紹翔於民國113年7月9日
8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鳥松區神農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榮巷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
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違反號誌管制闖
紅燈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告訴人林謝秀美(所涉過失傷害罪
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大榮巷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雙
方均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左側橈骨骨幹橫斷移位閉鎖性
骨折、左側尺骨骨幹橫斷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骨折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