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琮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93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
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琮堯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8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
市左營區勵志中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勵志中街30號前欲迴車
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
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於此而貿然迴車,適告訴人林欣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受有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及移送併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
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琮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93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
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琮堯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8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
市左營區勵志中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勵志中街30號前欲迴車
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
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於此而貿然迴車,適告訴人林欣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受有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及移送併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
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