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川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2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1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川雨明知僅領有小型車
駕照,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仍於民國113年1月4日16時4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鳥
松區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42之5號前,本
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適當之間隔,且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超車,適告訴人黃文龍
騎乘腳踏自行車沿同路段同向前方行駛,雙方發生擦撞,致
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挫擦傷貳乘貳公分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川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2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21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川雨明知僅領有小型車
駕照,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仍於民國113年1月4日16時4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鳥
松區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42之5號前,本
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適當之間隔,且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超車,適告訴人黃文龍
騎乘腳踏自行車沿同路段同向前方行駛,雙方發生擦撞,致
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挫擦傷貳乘貳公分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