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20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
年度交簡字第4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浩倫於民國113年4月8日1
8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嘉真
,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中間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與市場街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車輛右轉彎時,應換
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
轉彎,適告訴人吳易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最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
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左側
小腿擦傷、左側踝部扭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挫傷、
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參,依
前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20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
年度交簡字第4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浩倫於民國113年4月8日1
8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嘉真
,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中間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與市場街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車輛右轉彎時,應換
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
轉彎,適告訴人吳易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最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
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左側
小腿擦傷、左側踝部扭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挫傷、
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參,依
前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