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重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2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4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重慶於民國114年1月10
日23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
雄市仁武區八德南路100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八德南
路100巷與京富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
訴人林雅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京富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急煞自摔倒地,
致告訴人受有右肩扭挫傷、右膝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重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2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4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重慶於民國114年1月10
日23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
雄市仁武區八德南路100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八德南
路100巷與京富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
訴人林雅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京富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急煞自摔倒地,
致告訴人受有右肩扭挫傷、右膝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