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純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85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杜純蛉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11時27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大學南路
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大學南路967號前,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告
訴人陳維甄(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站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該處路邊白線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旁,杜純蛉先撞擊前開自用小客車之左
後輪,再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右臉
擦挫傷、雙手、雙膝多處擦挫傷、左手挫傷瘀腫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純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85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杜純蛉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11時27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大學南路
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大學南路967號前,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告
訴人陳維甄(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站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該處路邊白線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旁,杜純蛉先撞擊前開自用小客車之左
後輪,再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右臉
擦挫傷、雙手、雙膝多處擦挫傷、左手挫傷瘀腫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