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安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0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安枝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6時3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高雄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高雄
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泰安橋上時,本應注意在畫設分向限制
線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適
告訴人吳浩偉(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
此,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足部第2-4蹠骨
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安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0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安枝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6時3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高雄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高雄
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泰安橋上時,本應注意在畫設分向限制
線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適
告訴人吳浩偉(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
此,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足部第2-4蹠骨
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