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峻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37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峻吉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1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1段之
交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並撞擊正蹲坐於中山路1段道路上
之行人即告訴人邱志江,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二至第五肋骨骨
折、右側第十肋肋骨骨折、雙側氣胸、胸骨骨折、右側鎖骨骨
折、左下肢撕裂傷,經清創縫合,約5公分、肢體多處挫擦傷
、疑雙側肺栓塞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峻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37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峻吉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1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美濃區中正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1段之
交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並撞擊正蹲坐於中山路1段道路上
之行人即告訴人邱志江,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二至第五肋骨骨
折、右側第十肋肋骨骨折、雙側氣胸、胸骨骨折、右側鎖骨骨
折、左下肢撕裂傷,經清創縫合,約5公分、肢體多處挫擦傷
、疑雙側肺栓塞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