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壯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緝字第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19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壯逢於民國113年1月28
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0時55分許,自
高雄市○○區○○巷000○0號前由南往北方向倒車,本應注意車
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
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
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即貿然倒車,適告訴人吳進偉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高雄市○○區○○巷00000號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兩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上眼皮撕裂傷1公分、右手
、右膝及左前脛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壯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緝字第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19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壯逢於民國113年1月28
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0時55分許,自
高雄市○○區○○巷000○0號前由南往北方向倒車,本應注意車
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
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
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即貿然倒車,適告訴人吳進偉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高雄市○○區○○巷00000號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兩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上眼皮撕裂傷1公分、右手
、右膝及左前脛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