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棓凱
朱李貴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09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康棓凱、朱李貴美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康棓凱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被告朱李貴美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
傷害罪,被告2人所犯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
訴乃論。查被告2人已相互達成調解且彼此均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棓凱
朱李貴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09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康棓凱、朱李貴美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康棓凱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被告朱李貴美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
傷害罪,被告2人所犯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
訴乃論。查被告2人已相互達成調解且彼此均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