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文浩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5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32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陸文浩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19時25分許,無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鼎山
街由東北往西南方向駛出後,在該路段與鼎山街173巷交岔
路口東側停等後起步,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行駛
,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
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
,竟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貿然進入該路口,適告訴人張庭
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鼎山街由南往
北方向直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
受有左手肘及雙側膝蓋多處擦挫傷、左腳踝鈍挫傷及疑似左
腳踝韌帶受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
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文浩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5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32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陸文浩明知未領有合格駕
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19時25分許,無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鼎山
街由東北往西南方向駛出後,在該路段與鼎山街173巷交岔
路口東側停等後起步,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行駛
,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
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
,竟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貿然進入該路口,適告訴人張庭
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鼎山街由南往
北方向直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
受有左手肘及雙側膝蓋多處擦挫傷、左腳踝鈍挫傷及疑似左
腳踝韌帶受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
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