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儀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97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8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儀辰於民國114年1月4
日11時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茄定
區文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濱海路四段路口
時欲左轉,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陳昊
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濱海路四段由東
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左
側膝部擦傷、腹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儀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97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8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儀辰於民國114年1月4
日11時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茄定
區文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濱海路四段路口
時欲左轉,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陳昊
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濱海路四段由東
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左
側膝部擦傷、腹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