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湕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92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湕璋於民國112年9月18
日17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652號
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
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許忠雄自該處由北向南欲穿越中
民路,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
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右橈骨遠端骨折、右手半月骨脫位及韌
帶撕裂、牙齒半脫位及牙齒震盪、右手拇指受傷、右側橈骨
莖突移位閉鎖性骨折、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湕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92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6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湕璋於民國112年9月18
日17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652號
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
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許忠雄自該處由北向南欲穿越中
民路,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
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右橈骨遠端骨折、右手半月骨脫位及韌
帶撕裂、牙齒半脫位及牙齒震盪、右手拇指受傷、右側橈骨
莖突移位閉鎖性骨折、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