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漢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 1901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23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凃漢彬於民國113年3月2
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高雄市仁武區文
中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3時1分許,行經
文中路與文東路1段口,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依當時天候
晴、日間自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
好等情,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
右轉,撞上同向在外側車道行駛,由告訴人陳建宏騎乘之車
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此受有四肢多處擦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漢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 1901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23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凃漢彬於民國113年3月2
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高雄市仁武區文
中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3時1分許,行經
文中路與文東路1段口,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依當時天候
晴、日間自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
好等情,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
右轉,撞上同向在外側車道行駛,由告訴人陳建宏騎乘之車
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此受有四肢多處擦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