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巧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0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巧禎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17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
雄市杉林區清水路象寮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
清水路象寮巷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設
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同為直
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
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
礙,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
此即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黎秀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清水路象寮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二
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脛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
腓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巧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0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巧禎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17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
雄市杉林區清水路象寮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
清水路象寮巷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設
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同為直
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
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
礙,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
此即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黎秀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清水路象寮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二
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脛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
腓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