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27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1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姵瑄於民國113年11月23
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岡山區岡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路段與育才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並撞擊同向前方正停等
紅燈由證人傅駿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被告之車輛於碰撞後,復撞擊在該路口機車待轉格停等由告訴
人蔡佩吟所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告
訴人受有左足踝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27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1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姵瑄於民國113年11月23
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
岡山區岡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路段與育才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並撞擊同向前方正停等
紅燈由證人傅駿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被告之車輛於碰撞後,復撞擊在該路口機車待轉格停等由告訴
人蔡佩吟所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告
訴人受有左足踝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