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崇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18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9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崇仁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10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
雄市大樹區水管路一般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
與井腳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時,支線道(停字)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
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江洋樚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井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髖部擦挫傷、雙下肢多處擦傷、
右下肢擦挫傷併傷口壞死經清創手術<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崇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18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9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崇仁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10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
雄市大樹區水管路一般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
與井腳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時,支線道(停字)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
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江洋樚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井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髖部擦挫傷、雙下肢多處擦傷、
右下肢擦挫傷併傷口壞死經清創手術<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