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晉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佑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15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營業計程車,沿高雄市鳥松區忠誠
路41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誠路41巷3弄之交
岔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前行,適有告訴
人林美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忠誠路4
1巷3弄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被告之計程車前車頭與告訴
人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鈍挫傷併左側
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左側連枷胸併外傷性血胸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在卷可參,依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晉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佑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15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營業計程車,沿高雄市鳥松區忠誠
路41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誠路41巷3弄之交
岔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前行,適有告訴
人林美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忠誠路4
1巷3弄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被告之計程車前車頭與告訴
人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鈍挫傷併左側
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左側連枷胸併外傷性血胸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在卷可參,依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