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和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1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9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和昌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
雄市美濃區福美路2巷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福
美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車道數相
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
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逕行右轉,適有告訴人洪美鴦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美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
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左手
、左髖及左腳多處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和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1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19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和昌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
雄市美濃區福美路2巷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福
美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車道數相
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
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逕行右轉,適有告訴人洪美鴦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美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
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左手
、左髖及左腳多處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