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婉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婉甄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8時42分許
,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
山區介壽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行經該路段與介壽西路
365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應依照遵行方向行駛,而依當時
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適有告
訴人鄭媚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介壽
西路365巷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致兩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
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肘及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婉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婉甄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8時42分許
,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
山區介壽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行經該路段與介壽西路
365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應依照遵行方向行駛,而依當時
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適有告
訴人鄭媚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介壽
西路365巷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致兩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
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肘及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