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崇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崇逸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及酒後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6時48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高雄市阿蓮區蓮仁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段與蓮仁路865巷交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應注意保持
安全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
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於該處右轉,適有告訴人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
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兩側手部、兩側手
肘、右側膝部擦挫傷、右側大腳趾挫傷伴有趾甲損傷、左側
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遭註銷及
酒後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上
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
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崇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崇逸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及酒後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6時48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高雄市阿蓮區蓮仁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段與蓮仁路865巷交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應注意保持
安全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
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於該處右轉,適有告訴人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
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兩側手部、兩側手
肘、右側膝部擦挫傷、右側大腳趾挫傷伴有趾甲損傷、左側
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遭註銷及
酒後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上
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
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