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昊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96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簡字第30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昊緯於民國114年1月7
日9時30分前某時起,與同事共同在高雄市○○區○○街0號「皇
福貴族」建築案場豢養犬隻「可樂」,其明知「可樂」個性
活潑,且長期關在籠中見人會極度興奮,本應注意所豢養之
犬隻,有咬傷人之可能,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採取以牽繩牽
引及配戴口罩之防護措施,防止所飼養犬隻無故侵害他人之
身體,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
此,於114年1月7日9時30分,未跟隨在「可樂」身側,且未
將其以牽繩牽引或配戴口罩,即自「皇福貴族」案場放出,
任「可樂」單獨往力行街奔跑。適告訴人黃祝因遛狗而行經
力行街及安樂巷路口時,旋遭「可樂」攻擊咬傷,致受有右
手及右大腿咬傷之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4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昊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96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簡字第30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昊緯於民國114年1月7
日9時30分前某時起,與同事共同在高雄市○○區○○街0號「皇
福貴族」建築案場豢養犬隻「可樂」,其明知「可樂」個性
活潑,且長期關在籠中見人會極度興奮,本應注意所豢養之
犬隻,有咬傷人之可能,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採取以牽繩牽
引及配戴口罩之防護措施,防止所飼養犬隻無故侵害他人之
身體,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
此,於114年1月7日9時30分,未跟隨在「可樂」身側,且未
將其以牽繩牽引或配戴口罩,即自「皇福貴族」案場放出,
任「可樂」單獨往力行街奔跑。適告訴人黃祝因遛狗而行經
力行街及安樂巷路口時,旋遭「可樂」攻擊咬傷,致受有右
手及右大腿咬傷之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