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易字第2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9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4年度簡字第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宜臻於民國113年5月9日
18時43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華園二路與華園一路50巷交岔
口,本應注意不得疏縱動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而依當
時之客觀情狀,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
此,未將其飼養犬隻予以適當之注意及管束,致該犬脫離林
宜臻之掌控,因而肆意在道路奔走,適告訴人李秋華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華園二路
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被告所飼養之犬隻竟衝出,告訴人見
狀煞車不及撞擊上開犬隻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挫傷、左膝
關節軟骨破裂、左膝內側副韌帶斷裂、左膝關節軟骨損傷、
左膝疼痛腫脹、頸部挫傷、左腳踝、左手肘、左手腕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宜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李秋華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4年度審易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9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4年度簡字第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宜臻於民國113年5月9日
18時43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華園二路與華園一路50巷交岔
口,本應注意不得疏縱動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而依當
時之客觀情狀,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
此,未將其飼養犬隻予以適當之注意及管束,致該犬脫離林
宜臻之掌控,因而肆意在道路奔走,適告訴人李秋華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華園二路
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被告所飼養之犬隻竟衝出,告訴人見
狀煞車不及撞擊上開犬隻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挫傷、左膝
關節軟骨破裂、左膝內側副韌帶斷裂、左膝關節軟骨損傷、
左膝疼痛腫脹、頸部挫傷、左腳踝、左手肘、左手腕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宜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李秋華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