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4年度審易字第5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真
郭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淑真、郭建宏於民國113年7月14日15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0對面之哈囉市場內
,共同擺設附有展示架之攤位販售商品,本應注意架設展示
架時應確保展示架隱固綁牢,避免掉落傷及周遭之路人,詎
其等竟未將展示架妥善架設,致因故突然倒塌,適告訴人李
麗津正彎腰在上開展示架之隔壁攤位收拾物品,遭上開展示
架砸壓,因而受有下背挫傷、右小腿瘀青、右髖關節唇盂撕
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4年度審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真
郭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淑真、郭建宏於民國113年7月14日15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0對面之哈囉市場內
,共同擺設附有展示架之攤位販售商品,本應注意架設展示
架時應確保展示架隱固綁牢,避免掉落傷及周遭之路人,詎
其等竟未將展示架妥善架設,致因故突然倒塌,適告訴人李
麗津正彎腰在上開展示架之隔壁攤位收拾物品,遭上開展示
架砸壓,因而受有下背挫傷、右小腿瘀青、右髖關節唇盂撕
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