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趙國卿
被 告 錢景銘(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潘婉婷(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劉佳婷(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林奇芬(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子容涉犯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622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錢景銘」、「潘婉婷」、「劉佳婷」、「林奇芬」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錢景銘」、「潘婉婷」、「
劉佳婷」、「林奇芬」賠償如其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本院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金額,並聲請宣告假執行,
惟並未敘明被告「錢景銘」、「潘婉婷」、「劉佳婷」、「
林奇芬」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
象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審附民字
第90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然原
告逾期猶未補正前揭事項,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對上開被
告4人之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至原告對被告楊子容起訴
請求部分,則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趙國卿
被 告 錢景銘(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潘婉婷(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劉佳婷(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林奇芬(真實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子容涉犯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622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錢景銘」、「潘婉婷」、「劉佳婷」、「林奇芬」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錢景銘」、「潘婉婷」、「
劉佳婷」、「林奇芬」賠償如其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本院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金額,並聲請宣告假執行,
惟並未敘明被告「錢景銘」、「潘婉婷」、「劉佳婷」、「
林奇芬」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
象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審附民字
第90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然原
告逾期猶未補正前揭事項,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對上開被
告4人之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至原告對被告楊子容起訴
請求部分,則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