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5號
原 告 黃晉銘
被 告 蘇英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英仁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分為114年度簡字第1514
號案件審理後,原告黃晉銘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嗣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7日死亡,業經本院以
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
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說
明,其訴應以判決駁回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5號
原 告 黃晉銘
被 告 蘇英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英仁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分為114年度簡字第1514
號案件審理後,原告黃晉銘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嗣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7日死亡,業經本院以
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
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說
明,其訴應以判決駁回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