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劉錦蓉



被 告 蔣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98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