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0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佑因交通過失傷害等6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
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
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
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
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
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
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
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
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
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
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附
件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所示之罪,
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確定,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
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
件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4所
示6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
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
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1月),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
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傳真詢問單
1份在卷可佐,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3、4所示之
罪分別為詐欺得利罪(共1罪)以及詐欺取財罪(共4罪),犯
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而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為
駕駛執照經註銷而駕車過失傷害罪,除罪質與其餘之罪相異
外,亦無任何關聯性,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
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
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
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3年9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件:受刑人林冠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