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2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汯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汯霖犯附件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泓霖因犯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
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件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件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11
4年度交簡字第5號),有各該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件所示之罪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
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未回覆意見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案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件
所示各罪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2罪)、
過失傷害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差距,並考量受刑人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114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汯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汯霖犯附件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泓霖因犯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
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件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件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11
4年度交簡字第5號),有各該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件所示之罪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
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未回覆意見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案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件
所示各罪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2罪)、
過失傷害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差距,並考量受刑人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