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2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揚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揚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揚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過失傷害罪
、侵占罪,其犯罪時間相隔長達1年有餘,且罪質、手段均
有差異,亦難認有何動機或其他內在關聯性,堪認上開2罪
之不法評價應僅幾無重合之處,就此部分罪刑應僅為有限之
折讓,另審酌受刑人之將來社會復歸、數罪併罰之恤刑考量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
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
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114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揚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揚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揚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過失傷害罪
、侵占罪,其犯罪時間相隔長達1年有餘,且罪質、手段均
有差異,亦難認有何動機或其他內在關聯性,堪認上開2罪
之不法評價應僅幾無重合之處,就此部分罪刑應僅為有限之
折讓,另審酌受刑人之將來社會復歸、數罪併罰之恤刑考量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
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
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