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6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汶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汶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汶蒼因犯過失傷害罪,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其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
均為過失傷害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手段、情節均類似;兼
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導致之損害、受刑人整體犯行
之應罰適當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
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
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附表:受刑人李汶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114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汶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汶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汶蒼因犯過失傷害罪,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其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
均為過失傷害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手段、情節均類似;兼
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導致之損害、受刑人整體犯行
之應罰適當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
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
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附表:受刑人李汶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