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3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逸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逸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逸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侵害法益、罪質、手法相
異,且犯罪時間間隔6月以上,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應如何
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考,為整體非難
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3年2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3年5月2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3年6月26日 2 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6月12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 113年12月27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 113年12月27日
114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逸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逸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逸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侵害法益、罪質、手法相
異,且犯罪時間間隔6月以上,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應如何
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考,為整體非難
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3年2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3年5月2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3年6月26日 2 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6月12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 113年12月27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 113年12月27日